通知(财务)
发布日期:2011/4/7
为了适应财务和纳税制度的更趋完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配合“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的落实,现经协商通知如下:
一,凡是所属分公司一季度尚未上交的纳税票证,尽快在四月二十日前递交结束。
二,四月一日起,所属分公司经纪服务产生的收益,若要开征税票收缴所纳税费后,再行开征税票。
三,第二季度开始,凡是所属分公司和经纪人涉及内、外往来的事务产生的费用,无论费用多少,本司不再垫资支付;一般主张,谁需求谁跟相关单位,即时结清。
以上所述通知内容,希望广大同仁互相传告,便宜配合、谅解,积极协助为盼。
天盟总部印章:(略)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