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2015年3月1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新利率执行;2015年3月1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以下是公告全文:
沪公积金〔2015〕15号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银发〔2015〕61号),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 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35%;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35%下调至2.10%。
二、从2015年3月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25%下调至4.0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3.50%。
2015年3月1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2015年3月1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从2015年3月1日起,本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